民建哈爾濱市委 姜 鷗
2015年開始實施的《新環保法》第六條規定: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治理負責?!钡诎藯l規定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,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?!钡诙藯l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,采取有效措施,改善環境質量?!眹鴦赵恨k公廳《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》指出,著力強化環境監管,各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,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,落實監管方案;監管網格劃分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,并向社會公開。各省、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,劃分監管等級,健全監管檔案,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?!逗邶埥…h境優美鄉鎮建設標準》明確指出,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,按照“界限清晰、規模適度、負載均衡、管理便捷、無縫對接、全面覆蓋”的劃分標準,將全市劃分為四級環境監管網格,其中鄉鎮街道要負責建立四級網格:原則上按行政村、社區和功能區塊為單元,劃分為若干個四級網格。
為此建議:
一是在哈爾濱市9縣(市)完成環境保護機構設立,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并開展工作。主要承擔排污單位環境監管。督促指導和幫助企業規范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,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,應及時督促整改。開展環境風險隱患、環境問題排查工作,預防重大環境污染、生態破壞和因環境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(群訪)事件的發生。牽頭做好環境信訪包案處理,積極采取有效措施,控制本轄區環境信訪總量,及時化解污染糾紛,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和社會穩定。同時應該加大開展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。
二是在哈爾濱市9縣(市)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所,并承擔屬地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能。各鄉(鎮)明確1名班子成員分管環保所工作;增加環保所所長正科級職數1名。工業總產值大于50億以上的鄉鎮(街道)環保所需配備3名以上在編工作人員,其余鄉鎮(街道)需配備2名以上在編工作人員。相關人員、職數由各鎮(街道)內部調劑解決。各鎮(街道)環保所所需經費由各鎮(街道)予以保障,辦公場地和工作裝備由各地自行解決。